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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要债公司​如何确定债款人是否失去了对悉数债款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呢?

成都要债公司如何确定债款人是否失去了对悉数债款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呢?

1、如果债款人没有清晰表明赞同实行剩下借款的偿还责任,两边亦未达成还款协议,不能确定债款人放弃对悉数债款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4337号民事裁定书中以为:“关于金色阳光公司偿还300万元的行为能否引起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赞同实行责任的意思表明或者自愿实行责任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述规则中“作出赞同实行责任的意思表明"应作严厉解说,即债款人应当清晰表明扔掉时效利益,赞同实行剩下的还款责任,如达成还款协议、签定债款确认书等。根据本案现实,金色阳光公司并未清晰表明赞同实行剩下借款的偿还责任,两边亦未达成还款协议。故原审判决确定不能将金色阳光公司在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后偿还300万元的行为确定为该公司放弃对悉数债款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并无不当。”

当然,关于这个问题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观念,以为债款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款进行部分清偿,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令后果,债款人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实行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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